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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债过期了吗

作者:肖武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7-28 09:15 浏览量:718

       

案情简介:原告魏某起诉称:200862日至26日,刘某请魏某驾驶挖机到刘某的工地开挖施工,施工款共计29630元,中途支付了16000元,还欠13630元。刘某在每张码单上签名认定工作时间及工资费用数额。后因刘某未支付余款,起诉到法院。被告刘某接到起诉后,到律所聘请本人作为律师。

      案情分析:经过刘某的叙述,了解到案情的大致情况:双方当年协商好的工价并不是250元/小时,而是180/小时,因原告同时还在其他工地工作,在被告工地的工作时间计算也有误。同时,原告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没有向被告催款。

法庭辩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案件审理结果:在庭审中,本律师作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进行了诉讼时效抗辩,庭审结束之后,原告考虑到本案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了起诉。

案件反思:从原告的角度看:因没有即使行使权力,而导致在案件中带来对自己不理的后果。从而告诉我们行使权力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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