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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起抢劫罪成功辩护

作者:肖武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1-10 11:09 浏览量:963

 

为一起抢劫罪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罗某:12012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王某、林某、罗某、朱某等九人在一起时,因身上没钱,刘某甲提议到“宏拓”网吧去搞钱,于是九人窜至“宏拓”网吧,其中刘某甲、刘某乙、携带匕首,由刘某乙等五人进入网吧把学生模样的人叫出来,然后由刘某甲等四人负责搜身,同时刘某甲掏出匕首威胁,共抢了六人,抢得现金130元,手机二部,后退回一部手机。22012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因身上没钱买烟,在“宏拓”网吧抢了一学生,抢得现金10元。

庭前调查分析:201363日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罗某(未成年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首先到法院阅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抢劫案,三名被告人在作案的过程中均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同时在证据方面也存在较大瑕疵,只有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被害人陈述。

因被告人罗某是未成年人,为了更好地维护我的当事人罗某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司法机关的协助下,制做了一份有关被告人罗某成长经历的材料,来证明被告人罗某在小学及初中都表现较好,进入高中后,由于家长监护不周并在他人的怂恿之下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庭辩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罗某一审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会见当事人、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罗某参与的第二次抢劫依法不构成犯罪。

1、三被告人在此次违法行为中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威胁被害人,索要的钱财数量极小,因被害人未找到,也无法证实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此次违法时,被告人罗某未满十八岁,被害人也是学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规定,三被告人此次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罗某参与的第二次抢劫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罗某参与的第二次抢劫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受害人的陈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没有形成证据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罗某有罪。

二、被告人罗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1996225日出生,到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罗某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在被告人罗某参与的抢劫中,被告人刘永强是组织者,罗某在此过程中一直是跟从,且在作案过程中其没有对受害人使用作案工具,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罗某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案发后,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不法行为。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罗某也表达了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罗某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罗某在案发之前,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初犯。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罗某参与的第二次抢劫依法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罗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1、对于被告人罗某参与的第二次抢劫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2、对于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都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反思:哪怕是法律援助案件,作为辩护律师,也应当尽心尽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认真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仔细研究法律,才可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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